劳动纠纷中N和2N的区别
劳动纠纷中N和2N的区别
(作者:张佳奇律师。18521536308)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纠纷中N和2N分别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这两个计算标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一、N(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偿金)
(一)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9、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N=工作年限×月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工作年限为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为1,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为0.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上限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上限为十二年。
二、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补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2N(赔偿金)
(一)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未公示或未依法制定,违纪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证据不充分等;
2、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直接解雇,无绩效考核依据主观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等;
3、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客观情况变化未达到“重大变化”的程度,或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直接解除等;
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不符合20人以上或10%以上法定条件;
5、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如孕期、产期、哺乳期运气的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劳动者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2N=工作年限×月工资×2
(注:工作年限、月工资的规定同上)
四、特殊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N+1: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N+1)。
仲裁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具体情形的起算时间不同,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年,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争议自用工满1年后的第1天起算1年,拖欠工资的争议自离职之日起1年。